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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F-gas法规服务

欧盟含氟气体F-Gas法规

含氟气体F-Gases

氟化气体(Fluorinated gases-‘F-gases’)是一类具有广泛的工业应用的人造气体,因为它们不会破坏大气臭氧层,经常被用来替代消耗臭氧的物质,如氟氯化碳 (CFCs) 和氢氯氟碳化物 (HCFCs)。然而,氟化气体是强大的温室气体,其全球变暖效应高达二氧化碳 (CO2) 的23000倍以上,且排放量也大幅上升。

欧盟含氟气体F-gas法规

Regulation (EU) No 517/2014 (F-gas regulation),是一部旨在减少氟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期望在2030年将欧盟F-gases的排放量减少到2014年排放量的1/3的法规。法规涵盖6章节,27条款和8个附录。其取代了2006年出台的管理常规应用中的氟化气体的法规 (Regulation (EC) No 842/2006), 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F-gas法规管辖的范围

  • 氟化温室气体的密封、使用、回收和销毁规则及相关措施;
  • 含氟化温室气体/依靠氟化温室气体发挥功能的特定产品及设备投放市场的相关规定;
  • 氟化温室气体特定用途的相关规定;
  • 氢氟碳化合物 (Hydrofluorocarbons-HFCs) 投放市场量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F-gas法规下的责任与义务

产品和设备的标签信息 (ARTICLE 12)

对象:以下含氟化温室气体、依靠氟化温室气体发挥功能的产品及设备贴上标签后才能投放市场。

产品/设备 涵盖的物质或混合物 标签的要求
制冷产品和设备  HFCs、PFCs
  • 格式:清晰可读且难以擦除
  • 位置:临近氟化温室气体填充或回收的端口,或产品/设备含氟化温室气体的那部分
  • 语言:相应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 内容:功能说明;f-gas相关行业名称或f-gas的化学名称;f-gas的重量,二氧化塘当量值以及GWP。
空调产品和设备 HFCs
热泵 HFCs
消防系统和灭火器 HFCs
电器开关设备 SF6
容器,溶剂 HFCs、PFCs、SF6
有机郎肯循环 HFCs

特殊情况的标签:以下情况需要按照规定贴相应的说明标签。

  • 含氟化温室气体的泡沫或预混合多元醇;
  • 回收再利用或循环使用;
  • 进口欧盟为了销毁;
  • 仅用于出口;
  • 用于军事装备;
  • 用于蚀刻半导体材料或清洁半导体材料的化学气相沉积室;
  • 用作原料;
  • 用于生产传递药物成分的定量吸入器。

注册配额分配 (ARTICLE 16&17)

注册对象:氢氟碳化合物(Hydrofluorocarbons-HFCs,列入法规Annex I第一部分)及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注册角色:配额仅分配给欧盟境内的生产商/进口商,非欧盟生产商可以指定OR履行进口商的义务。

注册的意义:2015年1月1日开始,企业必须按照配额投放市场,在此之前企业只有进行了注册才能申请配额,而欧盟将在2014年年底前告知企业分配到的相应配额,配额的分配结果也会通过注册告知企业。

注册截止期:具体参照每年官方通知。

注册通道:(2015),HFC-registry 平台 (2016-)。

注册配额申请对象

已存在企业Incumbents

新进入企业New entrants

相关定义

已按照旧法规EC 842/2006,在2009-2012年期间向欧洲环境署报告过其投放≥1吨/年的含氟气体到欧盟市场的企业

生产商/进口商将在2015年投放至少100吨/年二氧化碳当量的HFCs到欧盟市场,而之前没有向欧洲环境署(EEA)提交报告的,另外包括生产/进口量<1t/a的已有企业

注册申请

1) 注册申明表

2) 企业信息及联系人

3) 豁免表

4) 额外需求申报表

1) 注册申明表

2) 企业信息及联系人

3) 氢氟碳化合物投放市场量申报表

配额计算(ANNEX V)

企业每年的配额=该年份的参考量*比例系数*89%

每个企业的最大配额=(最大量-已存在企业配额的总和)*(N/100)

备注

设定企业在2009-2012年间生产/进口量数据的平均值作为2015年的参考量(reference value)。参考量每三年更新一次。

每个企业分配到的额度与提交声明的企业数目 (N) 和需求的额度有关

年度报告 (ARTICLE 19)

对象:列入法规Annex I 和 Annex II的含氟化合物及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角色:欧盟境内的生产商/进口商 (非欧盟生产商制定OR为进口商) /出口商/其他相关企业。

报告提交的截止期:每年的3月31日前,需向欧洲环境署提交其上一年度的生产/进口/出口量数据。

报告提交的通道:通过在F-Portal填写调查表的方式向欧洲环境署在线提交。

报告提交的内容:根据法规Annex VII的要求提交信息和数据,根据角色的不同和情形的不同,提交的信息和数据会有所不同,新法规的报告格式还在创建中。

各角色和用途下,报告所需数据和提交时间如下:

角色

使用

吨位

F-gas

报告所需数据

报告时间

生产商

进口商

出口商

生产

进口

出口

≥1吨/年或 ≥100吨/年CO2当量

Annex I或Annex II

Annex VII (1)

Annex VII (2)

Annex VII (3)

2015.3.31

 

生产商

进口商

配额转移

≥1吨/年或 ≥1000吨/年CO2当量

Annex I或Annex II

Annex VII (1)

Annex VII (2)

Annex VII (3)

2016.3.31

每个企业

销毁

≥1吨/年or ≥1000吨/年CO2当量

Annex I或Annex II

Annex VII (4)

2015.3.31

每个企业

原料

≥1000吨/年CO2当量

Annex I

Annex VII (5)

2015.3.31

产品和设备企业

投放

市场

≥500吨/年CO2当量

含有含氟化合物Annex I或 Annex II

Annex VII (6)

2015.3.31

之前未投放市场的企业

预先制冷、空调和热泵设备

 

含有氢氟碳化合物

(Annex I section 1)

Verification document

Article 14(2)

2018.3.31

注意:生产/进口/出口≥10000吨/年CO2当量的企业需要另外准备由法规认可的审核员确认过的verification report,以供欧盟官方检查。

其他相关条例

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况 应用
限制使用投放市场 (article 11) 附件III中的产品或设备有相应的禁止使用的日期
不适用配额申请 (article15)

- HFCs小于100吨/年二氧化碳当量

- 以下类别的HFCs

 (a) 进口欧盟为了销毁;

 (b) 用于原料;

 (c) 仅用于出口;

 (d) 用于军事装备;

 (e) 用于蚀刻半导体材料或清洁半导体材料的化学气相沉积室;

 (f)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用于生产传递药物成分的定量吸入器。

授权使用的情形 (article11&article15)

列在附件III的产品或设备,可以授权投放市场 (≤4年),需要说明:

  • 对某一个产品或一件设备,或一类产品或设备,没有可用的替代品,或者技术上或安全性能上不能被使用;
  • 技术上可行和安全的替代物的使用将要付出不成比例的花费。

申请配额的物质,可以授权豁免配额要求 (≤4年),但是需要说明:

  • 对某一个产品或一件设备,或一类产品或设备,没有可用的替代品,或者技术上或安全性能上不能被使用;
  • 保障HFCs的充足供应需付出不成比例的成本。

转移投放市场的配额 (article 18)

获得配额的已存在企业可以转移配额给别的已存在企业或新进入企业,他们可以授权另一个企业在预充HFC设备中使用他们的配额。

获得配额的新进入企业只能授权企业在预充HFC设备中物理地使用他们的配额,并不能转移配额。

违反F-GAS法规相应的处罚 (Article 25) :

  • 由各成员国制定处罚措施,各成员国最晚2017年1月1日提交给欧盟;
  • 除了各成员国的处罚,如果企业投放欧盟市场的氢氟碳化合物的量超出配额,将面临减少配额的处罚,减少量按超出量的200%计算。如果减少量比分配期的配额大,那么在这期间将无配额,在接下来的分配期以同样的方式减少配额,直至需要减少的配额总量被扣除完。

相关文章

F-GAS 法规:Regulation (EU) No 517/2014

Report 实施法规: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No 1191/2014


法规简介

 

  • 控制欧盟境内F-gas总量;
  • 禁止部分F-gas使用;
  • 防止F-gas的泄露。

F-gas配额申请

配额申请的主体分为两种:

  • F-gas吨位申请

    F-gas配额当量

    F-gas配额申请时间

     

     

    Substance HFC-152a Blend R-424A 
    HFC-23 HFC-161 R-404A R-426A 
    HFC-32 HFC-227ea R-407A  R-427A 
    HFC-41 HFC-236cb R-407C R-428A 
    HFC-125 HFC-236ea R-407F  R-434A 
    HFC-134 HFC-236fa R-410A  R-438A 
    HFC-134a HFC-245ca R-417A  R-442A 
    HFC-143 HFC-245fa R-422A  R-507A 
    HFC-143a HFC-365mfc R-422D  R-508B 
    HFC-152 HFC-43-10mee R-423A   

    根据F-GAS法规(EU) No 517/2014 article 18规定,通过申请获得的配额,只能直接授权给下游用户使用,不得转移或转卖。

    根据F-GAS法规(EU) No 517/2014 article 14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冰箱、空调及热泵设备等预充气装置内的F-GAS也将纳入配额系统进行管理。不论是来自中国生产商还是欧盟境内进口商,只要这些装置进入欧盟境内,就需要使用配额。这些装置投放欧盟市场时,生产商或者进口商需要出具符合性声明,说明该装置内的F-GAS已使用相应的配额,并且该符合性声明需要被第三方审计师审计。在此之前,冰箱、空调及热泵设备等预充气装置内的F-GAS暂不受配额制管理。